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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租车经营的法律意义

    租赁合同的订立,是通过招 标方式实现的,企业主管机关代表国家进行招标,承租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平等竞争中标,这就由过去国家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下达各种经济技术指标,变为通过自愿竞争贯彻到合同当中。
    租赁合同一经订立,主管机关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就通过民事合同关系体现出来,在合同的内容上,国家规定企业的经营方向和目标以及企业的经济技术指标,从而体现国家对企业的领导,体现国家是企业的所有者。然而承租人接受这些要求,是以取得相应的权利和利益为前提的,这样,合同一经成立,行政隶属关系就体现为民事平等关系,任何一方既 享有权利,同时也要承担义务。
    租赁合同订立后,国家收益除通过税收外,主要通过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方式获得,而租金的多少尽管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,但根据一般民事合同原理,只与企业资产挂钩,不与企业经营好坏挂钩,即企业经营风险由承租人承担。
    租赁合同成立后,如果承租人对企业经营不善,不能履行合同,承租人承担的不是过去那种调离、降职、免职等行政贵任,而是除不能获得工资收入外,还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来补偿的民事责任,因为承租人在承租企业时,是通过取消固定工资,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而获得承租权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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